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

司法改革總鋪師(DIG of Improvement on Juridical reform :no125/1565,the first of the two) 針對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件,判決內容荒謬, 改判李慶安無罪的理由與說法令大多數法官無法認同, 改判李慶安無罪的法官,竟是上次判決性侵三歲女童無罪的同一個法官,引起全國譁然與憤怒,應該檢討台灣的偏差的政治恐龍法官(Absurd Judge)及處理方式,告知告知廣大人民,改革者,政府官員及人民改革專家:


示範國家發展總鋪師20151月第1周提示如下:DIG’s plan denote of 2015 Jan’s 1st week
Section I(0107-2015)


1.司法改革總鋪師(DIG of Improvement on Juridical reform :no125/1565,the first of the two) 針對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件,判決內容荒謬, 改判李慶安無罪的理由與說法令大多數法官無法認同, 改判李慶安無罪的法官,竟是上次判決性侵三歲女童無罪的同一個法官,引起全國譁然與憤怒,應該檢討台灣的偏差的政治恐龍法官(Absurd Judge)及處理方式,告知告知廣大人民,改革者,政府官員及人民改革專家:


1>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23日二審改判無罪,高院法官認為,主管機關未盡審查雙重國籍的責任


2>李慶安的「敗部復活」,將彰顯司法應有的「法理情」做了變通,不免讓人質疑『因人』而異


3>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23日二審改判無罪,高院法官認為,主管機關未盡審查雙重國籍的責任,高等法院竟然這樣認定,判無罪更有問題


4>從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件,應該檢討台灣的政治恐龍法官


5>這類「自由心證」的脫罪手法未免太牽強拙劣了!即使李慶安在執行職務期間,以所領取的「薪資」,都是實質的對價關係,並沒有詐取台灣人民任何金錢,屬合法取得;殊不知先決條件是,她的職務必須是選民認知上的「合法」參選人,既然明知自己擁有雙重國籍,在提供證明文件時卻刻意隱瞞這樣的事實,審查機關誤判,難道不是「預謀犯罪」?


6>如果這樣還不具詐欺意圖,那未來所有的詐欺犯只要辯解「美國未主動告知事實」,是否也「難認其有施詐意圖」?


7>此明顯的詐欺及不法,台灣高院卻用這麼粗糙、離譜的理由協助其脫罪。依此判決,有雙重國籍的人「因此政治恐龍法官而有福了」!他們可以隱瞞身分,從事公職,被發現以前領的薪資都算是『乾淨』的錢,這個判決也宣告著,這個國家的司法正走向正義潰堤!人民越來越對司法沒有信心,認為司法不獨立


8>前立委李慶安曾在立院填寫相關調查表時,在有無外國籍項目中填「無」,被檢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。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,若受理機關負有實質審查義務,申報人即使說謊也不構成犯罪,而立院等單位依法對雙重國籍有實質審查義務,因此認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,李慶安無罪,更加證明為推卸責任濫權的恐龍法官,李慶安因雙重國籍案丟了立委一職,一審被判有罪,二審卻出現逆轉改判無罪,主要原因之一是立法院及中選會沒有盡到實質審查義務。 這種說法完全無法令人認同


Quoted Information:
民調顯示,有五成九受訪民眾認為判決不合理,僅二成八認同判決。


9>高院認為,效忠義務與雙重國籍不必然對立、衝突,雙重國籍也不影響效忠義務,無法僅從效忠義務推論公職人員負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。 這是太主觀的判斷,法官的素質有待加強,及突顯人民專家陪審團的必要性


10>高等法院推翻北院見解,認定李慶安就職時宣誓效忠義務,否則願受最嚴厲制裁等誓詞,屬自律規範,具濃厚的道德要求,並無主動誠實告知具美國國籍的義務,因此認定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犯行。高等法院認為,市議員、立委宣誓就職的誓詞,是其就職時對行使職權表達願遵循的自律規範,具濃厚道德要求,不能因該「效忠義務」要求,就認定公務員對於擁有外國籍身分,有主動告知的義務。合議庭表示,有外國國籍的公務員,依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但書規定,仍可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擔任我國公職,另遍查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、第四項及現行相關規定,均無「欲擔任公職者應主動告知是否有雙重國籍」的規定========>如果是這樣,那推古至今,所有官員宣誓均屬無效,對於社會國家造成無限量無可彌補的負面衝擊,我們對於法官的說法感到可恥


11>李慶安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雙重國籍(1),且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,就職典禮時對著國旗宣示就形同自動放棄他國的國籍;李慶安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雙重國籍,且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,就職典禮時對著國旗宣示就形同自動放棄他國的國籍,這應該是一位政治恐龍法官,人民陪審團應該立法參加避免類似的政治恐龍法官(Absurd Judge)


12>「判李慶安無罪的法官,竟是上次判決性侵三歲女童無罪的同一個法官,叫李英勇。」


13>李慶安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雙重國籍,且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,就職典禮時對著國旗宣示就形同自動放棄他國的國籍;李慶安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雙重國籍,且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,就職典禮時對著國旗宣示就形同自動放棄他國的國籍,這應該是一位政治恐龍法官,人民陪審團應該立法參加避免類似的政治恐龍法官(Absurd Judge)


14>這樣宣判的案例等於是說國籍法參政限制,形同虛設,鼓勵人民雙重國籍參選,這顯然又是一件荒謬的司法判決


15>要司法改革要重新贏得人民信心.就應該處理這個政治恐龍法官並建議人民陪審團的必要條件


1:譴責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擁有雙重國籍:1994年12月24,她宣誓就職第七屆台北市議員。當時台北市國民黨議員對副市長陳師孟的雙重國籍案連署譴責,當時北市議員李慶安也在連署之列;因為美國在台協會無法辦理放棄國籍,其他條件包括必須本人親自到場,還要求一位見證人,陳師孟飛泰國去放棄美國籍美國護照隨即被打洞, 美國護照最後一頁加蓋已註銷的字樣,後面還有美國領事館大使的簽名。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送監院,而且只要 有雙重國籍,公職身份「自始當然確定無效」


2: 2008年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爆發後,陳師孟表示他沒想到一個連署譴責他的人,自己竟也擁有美國籍。質疑李慶安既然認為「宣誓就任中華民國公職即已喪失美國籍」,為何當年還質疑前北市副市長陳師孟雙重國籍問題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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